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補,537,201310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37號
原 告 張簡華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耀裕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計算式:4000㎡×300 元/㎡=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高樹鄉○○段0000號土地遭被告王耀裕占用之現況(檳榔園)照片數幀、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上揭土地拍定之本院執行案號(或拍賣公告)到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