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訴字第70號
原 告 吳石明
訴訟代理人 傅美華
被 告 吳新滿
吳進光
盧松春即盧沛晴
吳振龍
吳振雄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家鈞
鍾吳滿招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吳滿松
吳滿枝
吳進財
吳榮貞
吳榮枝
吳榮美
李鴻模
李吳華英
吳玉珠
吳明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2月27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另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提出全部17名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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