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司促,1137,2013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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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
債 權 人 杜鴻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鄞淑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鄞淑珠發支付命令,查債務鄞淑珠住居於台中市,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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