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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3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蕭文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肇宏、鄭進治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蔡肇宏、鄭進治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正㈠債務人蔡肇宏及鄭進治是否負擔連帶責任?或是平均負擔?法律依據為何?㈡利息請求,請明確表示為週年利率多少?該裁定於102 年11月5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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