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司促,13593,201310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5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 人 陳秀美
上列聲請人陳秀美聲請對相對人尤鈞廷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請補程序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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