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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988號
債 權 人 簡吟曲
債 務 人 昱揚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莊桂花
債 務 人 鍵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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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2年度司促字第139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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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金 額│提 示 日│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即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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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2年7月27日│2,600,000元 │102年7月29日│W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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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2年7月30日│2,500,000元 │102年7月30日│WA0000000 │
├──┼──────┼───────┼──────┼───────┤
│003 │102年8月1日 │2,500,000元 │102年8月1日 │W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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