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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務 人 鄒文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捌萬陸仟陸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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