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220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冠勳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冠勳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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