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司家救,78,2013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救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李思潔
代 理 人 楊櫻花律師
相 對 人 馬俊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102 年度司家補字第314 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影本各1 件以為釋明,是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