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司家救,82,2013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救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陳雪英
代 理 人 吳麗珠律師
相 對 人 邱顯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102 年度司家補字第330 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及審查表、專用委任狀等件影本各1 件以為釋明,是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