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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鄭惠安
代 理 人 曾慶雲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對陳凱莉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查離婚請求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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