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司家補,301,201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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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賴薇詅

一、上列當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謹鴻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⒈請求損害賠償之具體金額。

⒉訴訟標的。

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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