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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李文進
相 對 人 陳炳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本票原本3紙票號186012、186013、186014。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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