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司繼,1056,201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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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056號
聲 明 人 林張阿菜
林進義
林進祥
林星妤
林美雪
上列聲明人對被繼承人林榮鐘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繼承人林榮鐘(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恆春鎮○○里○○路000 號)於民國102 年6 月6 日死亡,聲明人係其配偶及子女,為繼承人,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聲明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茲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因而檢具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而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惟查,聲明人於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即已知悉其得繼承,有上揭除戶戶籍謄本、聲明人戶籍謄本各1 份及本院電話紀錄3 份在卷可按,乃遲至102 年9 月23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逾3 個月之期限,揆之首揭規定,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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