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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7號
原 告 大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志
訴訟代理人 郭雅雪
被 告 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錫
訴訟代理人 侯國樑
林維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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