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消債更,79,2013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王永誠
代 理 人 李衍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施君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陳報聲請人平均每月工作收入數額,及提出100 年12月迄今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2.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每月平均收入數額為何?及聲請人是否有扶養配偶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證明。
3.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4.聲請人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5.聲請人之女已成年,如就學中而有受扶養之必要,應提出在學證明。
6.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7.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8.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9.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10.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現並無固定收入,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