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
抗 告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張嘉展
王雅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又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 日所為不免責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