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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陳文斌
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律師
被 告 楊慶榮
楊張招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187 元。
茲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4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暫免原告預納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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