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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38號
抗告人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恆春分行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29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3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程耀樑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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