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訴,60,20131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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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王陳相娥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陳衍汝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訴訟法第8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泛稱:原審於原判決主文第3項命兩造有關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此部分為違法判決,原告據此為上訴理由云云,並未對本案之裁判有所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前開說明,自不得對訴訟費用聲明不明,上訴人仍執前詞提起上訴,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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