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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043號
債 權 人 簡吟曲
債 務 人 昱揚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莊桂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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