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逸仙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振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臺中市大里區、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高雄市三民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