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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3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林美伶
債 務 人 曹崑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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