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3,司促,4234,201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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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34號
債 權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債 務 人 龔日光
債 務 人 張秀英
債 務 人 邱永達
債 務 人 賴育成
債 務 人 潘志昌即潘世川
債 務 人 龔素貞即邱瑞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龔麗貞即邱瑞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龔國正即邱瑞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另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按日息萬分之5.5 計算之利息,則其週年利率為百分之20.075,其逾週年利率百分之20部分,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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