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3,訴,381,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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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1號
原 告 欣展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年君
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祥等2 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8,900 元(0000000+{20000 ×暫計從104 年3 月16日起至12月16日共10個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533元,扣除已繳9,910元,尚應補繳7,623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本件全部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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