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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1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陳氏金鸞
莊清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ꆼ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95年8 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ꆼ緣債務人陳氏金鸞、莊清義於民國92年8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 (日息萬分之5.4 )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103年9 月9 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新臺幣47,240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81,48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莊清義、陳│民國103年9月│至清償日止│日息萬分之5.4 │
│ │47,240元│氏金鸞 │10日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莊清義、陳│民國103年9月│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47,240元│氏金鸞 │10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 │ │ │ │費新臺幣300元 │
│ │ │ │ │ │,延滯第二個月│
│ │ │ │ │ │當月計付逾期手│
│ │ │ │ │ │續費新臺幣400 │
│ │ │ │ │ │元,延滯第三個│
│ │ │ │ │ │月以上當月計付│
│ │ │ │ │ │逾期手續費新臺│
│ │ │ │ │ │幣500 元,延滯│
│ │ │ │ │ │連續三個月以上│
│ │ │ │ │ │者,其應付之逾│
│ │ │ │ │ │期手續費,以三│
│ │ │ │ │ │個月為上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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