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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潘永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ꆼ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潘永良於民國92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10月20日起至民國93年10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88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9 月25日止累計77,739元未給付,其中30,178元為本金;
47,477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3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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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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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潘永良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88%│
│ │30,178元│ │9 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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