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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1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鄭憲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肆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鄭憲陽於民國98年7 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 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 年3 月5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3055元及費用12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411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鄭憲陽 431│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8.7│
│ │7384元 │0000000000│3 月6 日起 │ │5 │
│ │ │902 │ │ │ │
├──┼────┼─────┼──────┼──────┼───────┤
│ 002│新臺幣 │鄭憲陽 431│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7│
│ │68807 元│0000000000│3 月6 日起 │ │4 │
│ │ │9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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