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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謝鴻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叁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謝鴻文於民國102 年3 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7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2 年3 月13日起至民國107 年3 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3 月28日止累計154,300 元未給付,其中148,690 元為本金;
4,910 元為利息;
7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421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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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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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謝鴻文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37%│
│ │148690元│ │3 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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