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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2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萬世豪
債 務 人 陳宏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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