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3,司促,4623,201404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2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潘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叁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玖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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