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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建宏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龔秀真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一審原告龔秀真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盧文貴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積極及消極遺產,其應繼分為5 分之1 一節,有民事起訴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1 頁至第8 頁、第12頁、第13頁至第16頁)。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上訴利益之計算,即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以附表所示遺產價值之5 分之1 計算之。
二、經查,如附表一所示積極遺產起訴時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7,679,801元(詳如附表一所示);
附表二所示消極遺產之價值為7,906,268 元(詳如附表二所示),則一審原告起訴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1,960,297 元【(積極遺產17,679,801元-消極遺產7,906,268 元)×1/5 =1,954,70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1,960,2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附表一:被繼承人盧文貴之積極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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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遺產名稱 │起訴時之價值 │
│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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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622,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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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坐落其上同段665建號房屋即門牌號碼高雄市 │150,300 │
│ │樂仁路144巷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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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坐落屏東縣里港鄉里○段000000地號土地、 │3,770,000 │
│ │836-28地號土地暨坐落同段279建號房屋即門 │ │
│ │牌號碼屏東縣里港鄉○○村○○路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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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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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067,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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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239,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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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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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0號房屋 │27,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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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坐落屏東縣內埔鄉○○○段000地號土地 │473,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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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新光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00帳號存款 │1,385,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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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新光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00帳號存款 │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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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新光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00帳號存款 │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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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新光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00帳號存款 │167,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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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大眾商業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0帳號存款│41,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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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里港郵局000000000000000帳號存款 │24,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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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貝來德世界黃金基金A2-USD │114,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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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台聚股票13,225股 │281,6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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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亞聚股票36,600股 │827,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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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國石化股票14,100股 │212,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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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和桐股票11,760股 │152,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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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陽明海運股票 10,000股 │12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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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燦星網股票10,000股 │11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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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太極股票4,557股 │62,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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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亞昕股票334股 │8,233 │
├──┼────────────────────┼───────┤
│25. │立敦股票9,540股 │114,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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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凱碩股票580股 │5,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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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國統股票25,478股 │629,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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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廣運股票583股 │5,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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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公司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義消│8,400 │
│ │人員團體意外保險中,關於住院日額醫療保險│ │
│ │項目所給付之保險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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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貸款債權 │3,415,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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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合夥利益 │361,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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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退稅金額 │53,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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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已到期支票票款 │11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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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17,679,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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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繼承人盧文貴之消極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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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務名稱 │價值(新臺幣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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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光銀行貸款 │3,430,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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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欠東立飼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飼料債務 │3,176,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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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欠蔡鴻偉等人其他債務 │1,242,811 │
├──┼────────────────────┼───────┤
│4. │欠屏東縣政府稅務局稅款 │6,343 │
├──┼────────────────────┼───────┤
│5. │欠陳慢債務 │50,000 │
├──┴────────────────────┴───────┤
│ 合計:7,906,2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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