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3,訴,217,2019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7號
原 告 洪移
洪明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 告 洪茂林

被 告 洪瑞祥

訴訟代理人 洪黎庭
洪文忠
被 告 洪明仕

訴訟代理人 洪黃阿艾
被 告 彭洪垣

彭彥龍
上二人訴訟
代理人 洪俊龍
被 告 洪清吉


被 告 施秉慧即洪猛士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複代理 人 張雨萱
被 告 洪正士
被 告 洪敏雄

訴訟代理人 洪惠君
被 告 洪金財

洪嘉濱

被 告 洪省三

洪子侖

洪玉麟

上三人訴訟
代理人 彭麗桂
被 告 洪宗益

訴訟代理人 洪林寶美
洪文福
彭麗桂
被 告 洪淵宗

訴訟代理人 洪陳女滿
洪淵揮

洪至民

洪雅純
彭麗桂
被 告 洪陳女滿

訴訟代理人 洪淵揮

洪至民

被 告 洪福綿

訴訟代理人 洪文忠
被 告 洪志宏

洪嘉利
洪嘉進

被 告 洪嘉君
洪嘉章
洪嘉霙
孫麗玉
上四人訴訟
代理人 黃雅萍
被 告 洪黃秀珍(兼洪清法之承受訴訟人)

洪鄧托(即洪清法之承受訴訟人)


洪仁智(即洪清法之承受訴訟人)



洪煒翔(即洪清法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洪淵揮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被 告 洪正和

訴訟代理人 洪雅惠
洪陳桂英
被 告 洪聖棫即洪進生

訴訟代理人 林鴳秀即洪林秋雲

被 告 洪金泰


訴訟代理人 洪陳惠美
林鴳秀即洪林秋雲

被 告 洪萬成
訴訟代理人 林鴳秀即洪林秋雲

陳美秀
被 告 洪瑞金
訴訟代理人 林鴳秀(即洪林秋雲)

被 告 洪宏偉

洪辰祥
上二人法定
代理人 洪鍾素玲
被 告 洪金能

洪瑞祥
被 告 洪國明

訴訟代理人 蘇碧雲
被 告 洪文良

洪文德
被 告 陳泰隆

訴訟代理人 陳莉珍
被 告 洪三吉
洪端士
洪陽士
洪文周
洪憲明
洪岐潭
洪正良
洪鉦凱
洪天成
洪慶良
洪慶太
洪慶章
洪慶川
洪江順
洪明宗
洪發財
洪正發
洪明正
洪志明
洪國輝

洪丞躍

洪聰發
洪聰來
黃洪麗玉
洪文福
洪進三(兼洪黃阮之承受訴訟人)


洪素美(即洪黃阮之承受訴訟人)

洪素琴(即洪黃阮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