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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黃慶宗
上列上訴人就原告黃麗惠與被告黃盧金葉等8 人間分割共有物事
件,對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並非本件訴訟當事人,且依法無上訴權限,其上訴狀記載「上訴人黃慶宗」之意為何不明,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敘明之【倘係受被告黃盧金葉之上訴委任而提起本件上訴,則應提出其委任狀,另應提出補正後之上訴狀(記載上訴人為黃盧金葉,訴訟代理人為黃慶宗),並附繕本1 份】,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兆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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