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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原 告 頌真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綉雯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 告 弘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耀慶
訴訟代理人 鄒政和
被 告 吉隆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菊
訴訟代理人 洪錫鴻律師
被 告 薪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文
被 告 弘一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明
訴訟代理人 鄭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三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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