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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原 告 鍾林鳳英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鍾純青
被 告 陳滿英
被 告 鍾璧堯
被 告 鍾璧舜
被 告 鍾璧年
前列鍾純青、陳滿英、鍾璧堯、鍾璧舜、鍾璧年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律師
前列鍾純青、陳滿英、鍾璧堯、鍾璧舜、鍾璧年共同
複代理人 謝孟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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