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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向麗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明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明政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物文件,尚難認其請求有理由。
嗣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21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請求權依據,暨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等文件。
聲請人於104 年10月1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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