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6614,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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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614號
債 權 人 張吳玉鳳即寶鴻商行
代 理 人 林俊宏
債 務 人 吳昭璇即吳榮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許雅淑

一、債務人吳昭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啟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經查,債務人許雅淑已聲請拋棄繼承其對被繼承人吳啟榮之繼承權,業經調取本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1252號拋棄繼承卷證核閱無誤,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不予准許。

且我國民法繼承編自民國98年6 月10日已改採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故債務人吳昭璇僅於其繼承被繼承人吳啟榮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併此敘明。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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