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7811,20150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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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811號
債 權 人 邱曜榕
債 務 人 楊淨勝
許素真即信興聯發農藥肥料

一、債務人楊淨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本件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務人楊淨勝、許素真即信興聯發農藥肥料連帶給付因債務人楊淨勝之侵權行為而致損害之賠償。

惟查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郵局存證信函等,均無從推知債務人許素真即信興聯發農藥肥料有連帶給付之責任,其請求尚難認有理由。

嗣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對債務人許素真即信興聯發農藥肥料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然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

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請求債務人許素真即信興聯發農藥肥料連帶給付之部分,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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