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7840,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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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8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恩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七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且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恩典於民國(下同)87年3 月6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惟債務人未按月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尚結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44,851 元、利息9,177 元與違約金300 元及其他費用925 元(上開利息、違約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7 月6 日止)及本金144,951 元部份自民國104 年7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77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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