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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8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振三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周振三已於民國96年3 月16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債權人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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