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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8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沈向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又太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又太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代墊共同債務之資料,該裁定於104 年8 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聲請人於同年16日雖提出LINE的對話紀錄,而該對話紀錄尚難認其有代墊共同債務之事實,無從認定其已補正,因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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