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7980,2015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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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9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慧芸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吳金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為吳金鳳或李鳳華。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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