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8299,201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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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2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煥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蔡孟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蔡孟樺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務人清償貨款新臺幣14,950元。

惟查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圖書買賣契約書,尚無從推知債務人之繳款、欠款情形,嗣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債務人之繳款、欠款明細,聲請人於104 年7 月3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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