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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2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羅建興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郭真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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