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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29號
債 權 人 何宏猷
吳靜芬
債 務 人 劉仁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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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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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利 率 │
│ │( 新 臺 幣 )│ (均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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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00,000元 │自民國97年3月1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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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500,000元 │自民國98年2月1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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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500,000元 │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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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500,000元 │自民國96年11月21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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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500,000元 │自民國97年4月1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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