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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3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建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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