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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5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邱進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壹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叁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捌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陸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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