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8562,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6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陳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3 年6 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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