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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6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尤慧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0 年11月9 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100 年12月14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
另查於民國100 年11月9 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102 年3 月17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
㈡查債務人於民國100 年11月9 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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